下月起歷史建築和公園
   全面禁設私人會所
   據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(記者 韓潔 何雨欣 方列)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27日轉發住建部等十部門規定,自今年11月1日起,嚴禁在歷史建築、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、租賃、承包、轉讓、出借、抵押、買斷、合資、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。
   “此次中辦、國辦轉發住建部等十部門規定,體現了黨中央、國務院嚴肅查處違規私人會所的堅定態度。”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丁元竹說。
   而在法律專家眼中,十部門規定更是對此前一系列中央文件的具體落實和後續規定。“將中央意志轉化為黨規政紀,十部門規定也是落實四中全會精神、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具體體現。”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說。
   什麼樣的私人會所該被整治?規定明確,所涉及私人會所,是指改變歷史建築、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、休閑、健身、美容、娛樂、住宿、接待等場所,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、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、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。
   哪些形式設立的私人會所需要整治?規定列出了自建、租賃、承包、轉讓、出借、抵押、買斷、合資、合作等多種形式。
   已經設立的私人會所如何區分情況處置?相對於一些地方以關停方式“一刀切”處理,規定列出了四種不同情況的處置方式: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關停;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予以停業整治,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;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、範圍、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治;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非經營用途的,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產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,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。
  (原標題:下月起歷史建築和公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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